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由立遺囑人親自申請,由國家公證處辦理的遺囑。
2.自擬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自己寫的。
3.寫遺囑。委托書遺囑是指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寫的遺囑。
4.記錄遺囑。用錄音記錄下來的遺囑人的口頭遺囑。
5.口頭遺囑。立遺囑人通過口頭表達建立的遺囑。
所謂遺囑,是指立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其遺產或其他事業所作出的人身處分,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意誌* * *具有以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立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而能夠產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立遺囑能力,不能立遺囑。
3、遺囑的成立不能成為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由立遺囑人本人作出,不能由他人代表。如果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簽名,並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四條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五條
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代書,由立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制作的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