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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投降後,為什麽要簽署《中日聯合聲明》放棄索賠?

1972的中日聯合聲明,只是中日兩國領導人在各自代表的國家時,雙方認可的承諾聲明。它是雙方代表國家的書面口頭協議,沒有國家的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必須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批準,也就是說,必須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批準。1972的《中日聯合聲明》未經全國人大批準,所以《中日聯合聲明》不是國家法律效力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客觀地說,代表中國的國家領導人可以答應日本放棄賠償要求,但中國有權迫使日本執行《波茨坦公告》,這是不能改變也不能模糊的。因此,中國有權迫使日本承認戰爭罪行的賠償。中國從未放棄這壹權利,日本必須兌現戰爭罪行的賠款。

總的來說,這個聯合聲明只是壹個承諾聲明。作為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契機,中國用承諾聲明解決當時的中日問題,其實是明智之舉。

要知道,當時的國際環境:1949新中國成立以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拒絕承認新中國,壹直支持臺灣省蔣介石政府。大陸的新中國在成立之初,傾向於親蘇政策,采取“壹邊倒”的外交政策。

但在50年代中後期,赫魯曉夫取代斯大林執政後,對華關系逐漸采取咄咄逼人的姿態,他想把中國的模式逐漸轉到蘇聯的模式上來。更直接的是,中國也被納入蘇聯勢力範圍,被當時的毛澤東嚴詞拒絕(宣布拒絕建立聯合艦隊就是當時的產物),於是,蘇聯聯合東歐國家孤立新中國(尤其是六七十年代,蘇聯在美蘇爭霸中占據主動,美國因為深陷韓越等戰爭泥潭不得不收緊勢力範圍,讓蘇聯更加囂張)。70年代,鑒於國際環境的變化,美國主動向新中國示好。此時的新中國需要新的外交夥伴來發展,雙方壹拍即合,於是乒乓外交應運而生。

轉到日本的話題,1945年日本戰敗後,無條件接受了《波茨坦公告》。當時約定日本戰敗,要以勞工和實物支付給中國(當時中華民國海軍的很多軍艦都是日本戰敗時剩下的軍艦支付)。1949之後,日本作為美國的保護國,在外交政策上追隨美國。當時日本也拒絕承認新中國。在美國的幹預下,喪失了對大陸對臺灣省的賠償(美國意在支持日本對抗新中國)。因此,這壹補償根本無法實現。

實際上,日本對中國的二戰賠償,中國不可能因為美國而向日本索賠,即賠償雖有法律效力,但不可能實際支付,特別是在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日本壹直與臺灣省打交道,拒絕承認新中國為中國的合法政權。當時蘇聯在全球擴張勢力範圍,對中國虎視眈眈,使中國越來越孤立,需要尋找新的外交出路。此時美國在霸權中處於劣勢,急於尋找突破口。中美關系的緩和也使得中日關系轉好。

中國和日本原本屬於鄰國,美國在日本的大量軍事基地和裝備將嚴重威脅中國的安全。中日邦交正常化有利於中美日三國的利益。沒有永遠的朋友,只有永遠的利益,這是外交中不變的定律。

所以在當時,新中國放棄壹個不可能的高調的外交利益賠償,壹個沒有法律效力的承諾,其實是符合中國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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