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就產品質量問題享有的權利也是依據該法規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第9條規定,消費者有權選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第十五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及其社會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和商品服務質量的意見,並及時調查處理。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的請求,處理產品質量投訴,不追究刑事或者行政責任。被投訴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三包”義務的產品質量投訴,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責任方改正。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將產品質量投訴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有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的問題,應當給予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