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如果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女方指控強奸,強奸證據鏈無法形成,就沒有法律責任。關鍵是怎麽證明是自願還是三心二意。強奸罪的客觀行為是違背婦女的意誌與其發生性關系。脅迫不僅包括各種暴力、脅迫手段,還包括麻醉、醉酒、欺騙、誘惑等手段。如果壹個男人和壹個女人瘋狂相愛,可以證明他們是戀人。男方與女友發生性關系,女友事後反悔的,壹般來說不屬於強奸罪。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處理戀人間性行為的壹般原則是慎用強奸罪。發生性關系時,如果女方當時不情願,事後又後悔,如果男方能證明女方當時確實不情願,則不構成強奸罪。如果男方不能證明女方當時是不情願的,但女方有證據證明性行為違背了自己的意誌,可以以強奸罪論處。而且強奸是公訴案件,即使被害人不起訴,檢察官也不會放過嫌疑人。因此,男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不構成強奸罪,但必須證明確實是自願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