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關系是以法律規範為基礎的社會關系。
法律規範的存在是法律關系形成的前提。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就沒有相應的法律關系。法律規範的內容將直接影響法律關系能否形成及其現實形式。如果法律規範本身的內容不合理,就不可能真正調整社會關系,形成事實上的法律關系。如果法律規範的內容合理、可行、明確,就能促進法律關系的形成,引導法律關系的有序運行,預防法律糾紛。
(2)法律關系是主體與法律的其他部分之間的社會關系
法律關系不是壹般意義上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是法律意義上的主體之間的關系。法律主體作為法律關系的動態要素,往往決定於看待法律關系的形成和變化。相當多的法律規範賦予了法律主體自由選擇的權利,即由法律主體決定是否與其他法律主體建立法律關系,或者是否與其他法律主體變更法律關系。
(3)法律關系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這是法律關系與基於習慣、道德、宗教等行為規範的社會關系的主要區別。
習慣是人們在長期勞動和生活過程中逐漸形成、代代傳承、成為內在需要的行為常規。習慣調整的社會關系不是權利和義務。
(2)道德是通過規定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義務,依靠社會輿論、個人內心信念和良知,按照壹定的價值觀來調節人際關系的行為準則。道德主要是義務的規範,以道德為基礎的社會關系是以義務為紐帶的社會關系。
(3)宗教通過規定人們對“神”及其在地球上的“代表”的服從和義務的各種戒律來控制人們的思想和行為,所以宗教關系主要是壹種義務關系。
在各種社會關系中,只有法律關系是壹種肯定的、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