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14歲發生性關系且自願不構成強奸罪。2.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或者故意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是在違背受害人意願的情況下,以暴力、威脅或者傷害等手段強迫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幾乎在所有國家,強奸都是犯罪。壹般情況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自願與已滿18周歲的人發生性關系的,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在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下,無論女方是否自願,男方才構成強奸罪,應負刑事責任。如果女方已滿14周歲,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不構成強奸罪,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除了壹種特殊情況,即女方患有精神疾病,男方在女方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與女方發生性關系,無論女方年齡多大,男方仍然構成強奸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三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強奸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或者公然實施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