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故意對案件重要的情況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也規定,隱匿、偽造、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醫務人員有上述塗改行為,很可能在刑事訴訟中被認定為“故意作假證”或“隱匿罪證”。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既無因果關系也無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如因醫療事故發生糾紛,醫院應對其篡改病歷的行為進行說明。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或者法律上的理由,對方是不會認可解釋的,很可能要承擔敗訴的風險。綜上,塗改、偽造病歷是壹種嚴重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刑法》、《證據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其嚴重性和危害後果,可能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相關人員的職業資格很可能被吊銷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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