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拘留是壹種重要而常見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壹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警告和罰款處罰不足以處罰。因此,法律對其設立、實施條件和程序都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的決定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決定公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人及其親屬按照規定找到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向行政主體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據行政法規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人采取的紀律措施;後者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采取的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采取的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實施的壹種刑罰。行政拘留是指法定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時間內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可以分為: (壹)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九十二條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處罰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時間應當計算在內。限制人身自由壹日,計為行政拘留壹日。
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布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不能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布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發送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