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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關進拘留中心或監獄的過程

看守所(或監獄)的過程——答第壹次被關進看守所的過程;

看守所必須根據《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文件收押罪犯。再審案件中被羈押的被告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的《再審決定書》(副本)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人民法院的押解羈押。

罪犯收押到看守所前,應當由醫生對罪犯進行健康檢查,並填寫罪犯健康檢查表。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不予收容,由派出機關依法作出其他處理。羈押後發現不應當羈押的,應當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辦案機關負責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罪犯進行鑒定。

看守所收押罪犯時,監管人員和幹警必須嚴格檢查罪犯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防止不利於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帶入監室。

收押罪犯時應當進行訊問,並填寫罪犯登記表。

囚犯必須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執行死刑。女性罪犯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應當告知被羈押的罪犯依法享有辯護、申訴、檢舉和控告的權利;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的,可以行使選舉權。同時也要告知他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獄規則。

男性罪犯與女性罪犯、成年罪犯與未成年罪犯、從犯應當分別關押。初犯和累犯有條件的也要分開關押。

需要單獨關押的罪犯,由辦案機關提出,報主管領導機關批準後實施。

罪犯入監後,應當拍攝半身免冠壹寸照片,照片連同底片歸入罪犯檔案。

看守所在押人員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羈押憑證、在押人員登記表、照片和底片、在押人員健康檢查表、財產保全登記表、兌換證明、羈押期間表現和疾病治療記錄、出境憑證等。

看守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保管罪犯檔案。

查閱囚犯檔案必須得到拘留中心主任的批準。

辦案機關需要將被羈押的罪犯移送另壹機關管轄時,應當填寫《羈押交換證明》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交換憑證上加蓋公章,註明承辦時間,並及時送交看守所。看守所應當憑交換證明辦理罪犯交換手續,並立即出具收據,交回移送機關。

看守所應當在被逮捕人法定羈押期限屆滿七日前,向辦案機關發出《案件即將屆滿通知書》;對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提交《罪犯超過法定羈押期限報告》,並抄送辦案機關和上級公安機關。

看守所是關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應當憑逮捕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出具的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暫予拘留的證明。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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