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個人名義向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或其他個人借款,並以個人名義作為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是法律意義上的真正借款人。他應按借款合同的內容,按時向貸款人支付貸款利息,按時足額還清貸款本金。
借款人以不是實際使用人為由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還款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與實際使用人之間的任何約定僅在雙方之間有效,不具有對外效力。以個人名義幫助他人向銀行借款風險很大,會成為相關債務的直接承擔者。借款人只能自己承擔相關責任,然後按照與實際使用人的約定向實際使用人追償。
此外,借款人以獲取壹定利益為目的,惡意串通實際使用人詐騙金融機構的,根據涉案金額和情節輕重,可能涉嫌實施金融詐騙,將依法受到刑法處罰。
不建議以個人名義幫別人借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 *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隨同借款壹並支付;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應當隨貸款壹並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 *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