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共場合公然用言語侮辱警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只是單純的民事侵權行為。《行政處罰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和警告的;
2.日常罵警察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但只涉嫌侮辱他人,嚴重的構成侮辱罪。但如果警察在執行公務過程中侮辱警察,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妨礙公務罪;
3、侮辱警察,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績效行為有以下幾點:
(1)辱罵、詛咒警察執法形象或個人人格;
(二)言語挑釁警察,威脅警察本人或者其家屬人身安全的;
(3)以莫須有的名義挑撥離間,引起不明真相的人或媒體的誤解。日常罵警察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但只涉嫌侮辱他人,嚴重的構成侮辱罪。但如果警察在執行公務過程中辱罵警察,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妨礙公務罪。
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2、客觀要件,客觀上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開貶損他人人格,詆毀他人名譽,情節嚴重;
3.主體部分,主體是壹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構成犯罪;
4.主觀要件,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犯罪。
綜上,侮辱警察的處罰要看是否妨礙警察正常執行公務。如果沒有阻礙,可以按照壹般違法行為處理,比如警告、罰款、拘留。如果妨礙警察正常執行公務,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