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委托理財合同糾紛?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委托人將其基金、證券等金融資產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在證券等金融市場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和管理活動而引起的合同糾紛。
(二)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1.從協議名稱看,有委托投資、合作經營、合夥經營、貸款等。,但其實際內容大多規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條款。雖然協議使用的名稱不同,但協議內容基本都是委托理財。
2.從協議簽訂主體來看,有委托方與委托方加監事或擔保人簽訂的協議。客戶,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受托人既包括自然人、壹般有限公司、各類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私募基金等私人委托理財。、以及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三)在最高法院召開的《關於審理金融市場金融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幹規定》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討會上,根據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將此類糾紛分為四種類型:
1.凡保證本息,超出部分歸受托人所有的,與民間借貸無異,應認定為借貸糾紛;
2.約定委托人將資金直接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投資的,應當認定為信托合同糾紛;
3.委托人自行開立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托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的約定,視為合同糾紛;
4.約定雙方* * *出資相同,利益共享,風險由* * *承擔的,應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托理財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的,從其規定。最高法院發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確定合同的效力。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行政法規由國務院頒布。
委托理財目前只有《證券法》和證監會的壹些規章和文件。但是《證券法》並沒有規定委托理財的主體。因此,只要委托雙方簽訂的合同不屬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合同,就應當認定委托理財合同為有效合同。
同時,由於委托理財合同中的擔保條款無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在確定委托理財合同的效力時,除了保底條款,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