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規定,遺棄罪是指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罪的客體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裏所說的缺乏獨立生活能力,是指妳沒有或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需要別人在經濟上為妳提供,或者妳雖然有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別人照顧的情況。遺棄罪的主體是指對上述客體負有扶養義務的人。這裏規定的贍養義務,是指行為人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為了維持其正常生活,在經濟上和生活上對上述被贍養人負有的提供、照顧和幫助的義務。贍養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遺棄罪的主體是負有撫養義務的人。如果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沒有贍養義務,就不存在拒絕贍養的問題,不構成本罪。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由於行為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被扶養人在經濟上得不到保障,在生活上得不到必要的照顧和幫助,生命健康受到嚴重威脅和損害。根據該條規定,遺棄罪行為人必須處於惡劣情形才能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93條規定,可以收養下列未成年人: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而拒絕扶養的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