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保護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但對於如何保護,以及可以采取哪些具體措施或者手段來保護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並沒有具體的規定。現實中對大案要案的重要證人采取的措施是24小時貼身保護和異地多種保護。壹般小案件很少有人關註。深圳市寶安區檢察院啟動的證人保護制度特殊群體,對受到嚴重威脅的證人提供24小時人身保護,並對其進行經濟補償。寶安區檢察院成立了證人保護專題研究小組。經過半年多的努力,在借鑒國外證人保護經驗的基礎上,對證人保護程序的啟動和終止、保護責任、保護內容、範圍和措施等進行了逐壹明確和強化。
為毒品犯罪作證的證人應受到如下保護:不得透露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措施出庭作證;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其他法定保護措施。
報警時應註意哪些問題:
(1)保持冷靜,不要讓恐慌影響自己的正常判斷;
(2)確定自己目前是否有危險,如果有,做好個人防護,迅速離開危險區域或就地隱蔽;
(3)首先報告最重要的內容,包括地點、時間、發生了什麽、後果等。比如槍擊地點、嫌疑人、體貌特征、服裝、傷亡情況等。;縱火事件講的是起火的位置,比如哪個小區,哪條路,哪個小區,哪個樓,哪個樓層,附近有沒有危險的東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證人、鑒定人和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而面臨人身安全危險時:
(壹)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措施出庭作證的;
(三)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個人和住宅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自己或者其近親屬因出庭作證而受到人身安全威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請求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