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上沒有關於斷絕父女關系的規定,法律也不允許斷絕父子關系。
2.父母子女之間的女兒是最近的直系血親,血緣關系是以血緣為基礎的;血緣關系是無法改變的,生而有之,死而消滅。
3.既不能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消除與子女的關系,也不能通過簽訂相關協議消除父女關系。
合法解除親子關系的方式如下:
1,自然血緣,法律上不能解除。對於親生父子關系,基於血緣關系在感情上可以分離,但法律上這種天然的血緣關系是不能解除的;
2.法律上可以解除的親子關系:孩子被他人收養的,依法消除親子關系。
目前我國法律不承認這種“斷絕親子關系”的約定,該約定無效,具體如下:
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約定,適用其他法律;
2.父母子女關系是壹種血緣關系,這種血緣關系多由血緣關系形成,血緣關系不能通過法律或其他手段人為解除;
3.因此,斷絕親子關系的協議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作為子女,仍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綜上,在法律程序上是不可能斷絕父女關系的。在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可以斷絕父女關系。子女未滿18周歲的,父母為法定監護人,父母年老時,子女為法定監護人,雙方均為法定義務人。法律不允許壹方斷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