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解決商標和企業名稱中若幹問題的意見》,商標中的文字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與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相混淆(包括可能混淆,下同),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壹、混淆的主要情形(1)將與他人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字號的文字註冊為商標,使相關公眾對企業名稱所有人和商標註冊人產生誤解或者誤認。(二)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字號註冊在企業名稱中,使相關公眾對商標註冊人和企業名稱所有人產生誤解或者誤認的。二。辦理案件應當符合的條件辦理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損害在先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二)商標已經註冊,企業名稱已經註冊;(三)自商標註冊或者企業名稱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請求(包括已經提出但尚未處理的),但惡意註冊或者惡意註冊不在此限。三。權利人的投訴商標註冊人或者企業名稱所有人認為其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書面投訴,並附具其權益受到損害的相關證據。四。處理原則在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時,應當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法律權利人利益的原則。五、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且發生在同壹省級行政區域的案件的處理,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跨省行政區域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要求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案件,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部門承辦;企業名稱需要變更的,由承辦部門會同商標管理部門按照企業名稱核準權限實施,並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和企業註冊局備案。要求保護企業名稱權的案件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管理部門承辦;需要撤銷註冊商標的,由承辦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決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會同企業註冊局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違反商標管理和企業名稱登記的有關規定使用商標或者企業名稱造成混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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