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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新媒體平臺帶來的知識產權風險

(壹)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打鐵還需自身硬。”目前,知識產權立法嚴重滯後於互聯網日新月異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自2011修訂以來壹直沒有正式修復,而我國現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自2013修訂實施已有三年。由於立法滯後,司法實踐中侵權賠償標準相對滯後,低於應有水平,導致侵權成本低,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因此,在當前寬松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下,防範知識產權風險,首先要強化經營者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就防範知識產權風險而言,首先,強烈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有助於避免在運營中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運營中的侵權行為,實際上是由於互聯網信息沒有經過仔細篩選造成的,也受到心理因素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的影響。隨著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增強,新媒體經營者在識別知識產權權利人時將更加謹慎,以避免因錯誤或遺漏而侵權。其次,強烈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有助於在司法保護不足的情況下,為權利人保護知識產權設置無形的屏障。這是因為,權利人有了強烈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就會對其知識產權受到的侵犯保持最低限度的容忍,並積極采取維權行動,從而增加侵權人的侵權成本,進而構築起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的無形屏障。

(二)熟悉運營平臺知識產權保護規則。

知識產權侵權發生時,最快的維權行為會將權利人的損失降到最低,運營平臺的介入是最直接、最快速的。熟悉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可以幫助被侵權人高效地向平臺投訴,盡可能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以微信為例。目前,微信已經建立了侵權投訴制度和相關規則,明確了知識產權侵權的投訴條件。熟悉這些規則將對更有效地維護權利人的權益起到積極的作用。

(三)授權知識產權維權平臺代為維權。

向平臺投訴快捷簡單,但其不足之處在於:第壹,只有在經營者主動發現侵權行為時才能申請,對於網上尚未發現的侵權行為“鞭長莫及”;二是知識產權侵權平臺無法滿足權利人的經濟賠償訴求。但由於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薄弱,權利人維權成本高,收益低。目前,網絡上已經出現了“維權騎士”等平臺。這類平臺擁有先進的全網檢測技術和專業的法律人員,可以對網絡上的侵權行為進行監控,確保高效、專業的維權。授權這樣的維權平臺,可以降低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增加侵權人的侵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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