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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構建多元化的沖突解決機制

作為基層法院,直接面對群眾,肩負著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糾紛的責任。如何正視新時期的社會矛盾?如何創新社會管理?又來了?是我們基層法官應該認真思考的問題。筆者考察了1995前後龍陵縣法院民事、執行案件的實踐和指導理念,認為基層法院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任務越來越重。在如何創新社會管理,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上,人的因素是關鍵,司法理念是動力,制度健全是保障,就是要轉變觀念。將“依案辦案”的觀念轉變為“服務大局、構建社會和諧”的責任觀念,將“循序漸進”的觀念轉變為“從實際出發、靈活變通”的務實觀念,將“以限時結案為滿足”的觀念轉變為“群眾辦事沒什麽好緩的”的效率觀念, 並將“以案件大小衡量案件輕重”的觀念轉變為“親民”的觀念轉變工作作風,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和學習意識,以制度激勵為保障; 完善巡回審判、訴訟與調解對接、執行聯動與執行協助、行政案件協調解決機制。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經濟發展、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的加快,人們的思想發生了重大變化,各種社會矛盾日益突出。審時度勢,中央政法委提出,新時期政法機關深化化解社會矛盾、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推進公證廉潔執法十分必要。特別是加強和改進社會管理創新,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是基層法院的任務和歷史責任。基層法院直接面對群眾,與群眾接觸最多、最密切,與群眾訴求接觸最直接。近年來,關系民生的婚姻家庭、林地、相鄰權、民間借貸等糾紛日益增多,審理和執行難度加大,處理不好容易造成社會不穩定。筆者對15前後龍陵縣人民法院民事和刑事刑罰執行的實踐和指導理念進行調查,並在所轄鄉鎮進行訪談。他認為基層法院必須轉變觀念、轉變作風、轉變機制,才能有效化解社會矛盾。

首先,轉變“五種觀念”,提升法官的司法公信力

(1)變“依案辦案”為“服務大局,構建社會和諧”的理念。在1995至2005年期間,我國法院大多以法官的辦案數量來衡量其業績或作為先判後獎的依據,忽視了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有的法官片面追求案件數量,不與地方黨委大局相結合,不註重對有爭議案件的調查研究,缺乏透過案件現象看本質的能力,以案辦案,草率或不願做調解工作,往往使案件不了了之。後來開展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三至上”教育活動。這種壹味追求辦案率的做法有所改變,但對堅持黨和人民利益至上的認識還不到位。作為壹名法官,要明確作為黨領導下的人民法官的定位,就有責任堅定不移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的十七大提出了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我們法官要圍繞這種精神,在每壹個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中深入調查研究,找出群眾訴求糾紛的癥結所在,多做調解工作,為群眾排憂解難。在涉及政府征地拆遷的行政案件中,既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又要向行政相對人做好相關法律政策的解釋和說服工作,及時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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