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應當負刑事責任。
以下是對這些罪行的簡要介紹: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2)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擴展數據:
在刑法意義上,所謂暴力犯罪中的暴力(包括暴力威脅),是針對自然人的故意傷害行為而成立的犯罪要件。
“暴力”是指自然人非法實施的有形的肉體力量,所謂“脅迫”(威脅),是指表示有形傷害的內容。由此可以說,暴力的含義在犯罪中無疑有* * *的壹面。
但由於各種犯罪的性質不同,暴力的內容和程度也有很大差異。例如,在日本刑法理論中,暴力分為四類:最廣義、廣義、狹義和最狹義。
從暴力的程度和範圍來看,具體罪名還是有區別的,但我認為暴力的程度和範圍與法定刑的關系是基於我國刑法中暴力犯罪法定刑的種類和輕重範圍。
總的來說,是壹種比例關系,即暴力程度越重,法定刑越重;暴力的範圍越廣,法定懲罰的範圍就越大,懲罰的種類也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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