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貴公司所擔心的,其實也是很多建築裝飾企業所擔心的。由於當前建築裝飾市場商業競爭激烈,發包人往往要求承包人帶資或墊資,沒有資金或墊資很難承包工程。所以用墊資承包裝修工程是比較常見的情況。關於建築工程合同和裝修合同中的預付款,原國家計委、建設部、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嚴禁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認為帶資承包屬於企業間非法拆借資金,因此明確禁止這種經濟行為。
雖然政府部門對施工預付款持否定態度,但由於這類問題的普遍性,司法部門對施工合同和裝修合同中預付款條款的法律效力壹直存在不同看法,即預付款條款是否應認定為無效條款。大多數司法機關認為,預付款的合同條款不應視為無效條款。他們的理由如下:1。由於預付款問題是壹種普遍的合同現象,如果將此類條款認定為無效條款,顯然不利於保護建築裝飾企業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穩定整個建築裝飾市場的經濟秩序。第二,中國已經加入WTO,建築裝飾市場是開放的。建築裝飾市場的主體可以是國內企業,也可以是國外企業,而國際建築裝飾市場是允許出資的。如果認定預付款條款全部無效,將違背國際慣例,與國際建築裝飾市場發展趨勢背道而馳,不利於建築裝飾市場的開放和與國際市場接軌。三、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五種情形認定合同無效,其中之壹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應當明確,合同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能被認定無效。如果違反了其他部門的規定,就不能認定為無效合同。從法律規定來看,三部委發布的通知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屬於部委頒布的規章,因此不能作為司法機關宣告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對此,我們認為,這種認識是符合我國建築裝飾市場實際情況的,也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既有代表性,又有正當性。-& gt;
現在,這種觀點已經上升到司法解釋的層面。2004年底,或許是基於上述認識,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進壹步肯定了上述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對預付款及其利息的約定為有效條款,根據合同約定請求返還預付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但同時規定,預付款利息的計算標準不得超過國家法定基準利率。超過的話,超出的部分就不受保護了。有了這壹條款,建築裝修合同中的預付款條款將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妳公司無需擔心這個問題。妳公司要做的是繼續履行合同,項目驗收後嚴格按照合同履行項目驗收結算程序,但約定的利息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執行。(作者:崔婭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