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德國處於資本原始積累階段。德國資本原始積累的主要形式之壹是地主階級掠奪農民以前使用的森林、草原和土地。農民到處砍樹以反對搶劫。1836年,普魯士所有20萬起刑事案件中,有15萬起與非法伐木和偷捕鳥有關,即3/4。
在第六屆萊茵省議會上,就所謂的“森林盜竊”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地主階級和新興資產階級的代表在省議會中堅決維護林主的利益,要求嚴懲壹切非法采伐的行為,甚至要求把撿枯枝的行為作為“盜伐”論處。
馬克思用省議會的辯論記錄,揭露了林主自利和省議會保護剝削者利益的階級本質。指出森林所有者的本性是“愚蠢、庸俗、斤斤計較、自私自利”。為了自己的利益,他們壹方面把斧頭和鋸子區分開來,要求用鋸子代替斧頭砍樹的人受到更嚴厲的懲罰;另壹方面,將撿枯枝和偷樹這兩種根本不同的行為混為壹談,要求撿枯枝的人也應以“盜竊罪”定罪。他們為了小樹的權利而犧牲了人民的權利,為了枯枝,他們不惜“把許多無辜的窮人從活著的道德樹上砍下來,當作枯樹扔進犯罪、恥辱和貧窮的地獄。”(馬克思:第六屆萊茵省議會的辯論(第三篇論文),《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7頁。)
馬克思堅決捍衛“在政治上和社會上受壓迫的窮人的利益”(同上,第141-142頁)。),反對剝奪人對公共樹木的使用權。他指出,許多世紀以來,窮人壹直在使用自然產品,這是他們的習慣權利。這種習慣權利是完全合法的,它比法律更有力量。窮人使用樹木是這些習慣權利之壹。所以,禁止窮人使用樹木,就是損害他們的習慣權利,也就是赤裸裸的剝奪。他堅持保留窮人的習慣權利,“但不局限於某個地方的習慣權利,而是各國窮人固有的習慣權利。”(同上,第142頁。)
馬克思通過分析“盜林法論戰”,指出等級國家的法律是為剝削階級的利益服務的。在等級國家,“法律不僅承認他們的合法權利,而且往往也承認他們不合理的欲望。”(同上,第144頁。等級國家只是大私主統治和掠奪人民的工具,私人利益才是國家機關的靈魂。壹切國家機關不過是大私主的耳朵、眼睛、手腳,窺探、偷窺、評估、看守、逮捕,為大私主的利益四處奔走。(見馬克思:《第六屆萊茵省議會辯論(第三篇)》、《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