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鼓勵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在制定具體辦法時,大多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了許多規章制度。比如有的地方提出“只生育壹個女孩的農村居民,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孩子;城鎮居民壹般只允許生壹個孩子”等等。根據社會調查和壹些統計數據,我認為不管什麽情況,不管農村戶口還是城市戶口,鼓勵壹對夫婦生壹個孩子,允許生兩個,嚴格控制生三個。穩定低生育水平是部分公務員穩定低生育水平的現狀。壹些地方允許二胎的規章制度,讓壹些人騙生二胎。“只有壹個女孩的農村居民,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孩子;城市居民壹般只允許生壹個孩子的政策不利於人口素質的提高。懲罰制度有漏洞。名人、富人“怕刑”的背後,其實是我們國家制度的漏洞和無奈。只要有錢就可以多生孩子,這是對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挑戰,說明人口控制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安排還不夠完善,還有調整和修改的空間。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可以發現,壹對夫婦只生育壹個孩子只是公民的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責任。從第18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鼓勵夫妻生育壹個子女”可以看出,這部關於計劃生育的根本法在是否生育壹個子女或多個子女的問題上,使用了嚴格的道德勸誡性語言,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也沒有規定對拒不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的任何處罰措施。實行計劃生育是壹項長期的“國策”,違反它是不能容忍的,但歸根結底,國策不是法律。國家政策只有道德約束力,沒有法律約束力。對於超生來說,應該只涉及壹個與倫理道德相關的個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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