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如何理解美國憲法解釋中的反多數悖論現象

如何理解美國憲法解釋中的反多數悖論現象

1.根據美國憲法,立法(國會)、行政(總統)和司法(聯邦最高法院)權力相互獨立,相互制衡。而且從1803開始,廉政最高法院擁有司法審查權,也就是憲法的最終解釋權。這樣它就有權監督國會和總統,他們掌管立法權、財權、人權、軍權、治安權、外交權等等,決定包括國會在內的各級立法部門通過的法律,以及包括總統在內的各級行政機關的政策和行動是否符合憲法的規定,哪些法律或政策違憲。國會和總統必須遵守這些規則和判決。所以美國沒有對憲法的絕對權力,這是美國成為法治國家的關鍵。

2.美國憲法被視為政府設計,他看到的是憲法法律條文背後反映的具體政治理念。每壹個社會利益群體,尤其是弱勢群體對這些政治理念的追求,都會導致與其他社會階層的對抗和沖突,每壹次沖突都是對憲法原則的重新定義。它擴大了影響憲法原則的因素,這不僅是由國會議員和最高法院的判例決定的,而且深受這些利益集團鬥爭的影響,這些利益集團的訴求也應該成為憲法改革研究者關註的焦點。社會各階層的共同發展構成了壹部完整的社會發展史。研究壹些容易被忽視的弱勢群體,賦予他們在歷史發展中的作用,也是歷史研究的重要任務。權力制衡機制和選舉機制也是動態憲法的主要原因。美國政府權力的多層次多角度劃分,使得任何利益集團都不可能單獨決策。為了贏得選舉,我們必須盡可能地考慮其他社會階層的利益,從而達成妥協,並將這種妥協以修正案的形式寫入憲法,使美國憲法實現動態平衡。

3.關於公民的選舉權,聯邦憲法又相繼增加了16項修正案。其中最重要的包括:第十三、十四、十五修正案現在廢除奴隸制,宣布黑人為美國公民,賦予黑人選舉權;第十九修正案宣布婦女有選舉權;第二十四修正案取消了選舉的人頭稅;第二十六條修正案規定公民投票年齡降低到18。這些都體現了美國憲法的精神,“絕對的權力會導致絕對的腐敗”,“各種團體和個人可以通過各種渠道發揮力量,在各種力量的鬥爭中保持動態平衡。”

  • 上一篇:有趣的談談北歐,北歐為什麽這麽富裕?
  • 下一篇:贍養協議如何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