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美國憲法被視為政府設計,他看到的是憲法法律條文背後反映的具體政治理念。每壹個社會利益群體,尤其是弱勢群體對這些政治理念的追求,都會導致與其他社會階層的對抗和沖突,每壹次沖突都是對憲法原則的重新定義。它擴大了影響憲法原則的因素,這不僅是由國會議員和最高法院的判例決定的,而且深受這些利益集團鬥爭的影響,這些利益集團的訴求也應該成為憲法改革研究者關註的焦點。社會各階層的共同發展構成了壹部完整的社會發展史。研究壹些容易被忽視的弱勢群體,賦予他們在歷史發展中的作用,也是歷史研究的重要任務。權力制衡機制和選舉機制也是動態憲法的主要原因。美國政府權力的多層次多角度劃分,使得任何利益集團都不可能單獨決策。為了贏得選舉,我們必須盡可能地考慮其他社會階層的利益,從而達成妥協,並將這種妥協以修正案的形式寫入憲法,使美國憲法實現動態平衡。
3.關於公民的選舉權,聯邦憲法又相繼增加了16項修正案。其中最重要的包括:第十三、十四、十五修正案現在廢除奴隸制,宣布黑人為美國公民,賦予黑人選舉權;第十九修正案宣布婦女有選舉權;第二十四修正案取消了選舉的人頭稅;第二十六條修正案規定公民投票年齡降低到18。這些都體現了美國憲法的精神,“絕對的權力會導致絕對的腐敗”,“各種團體和個人可以通過各種渠道發揮力量,在各種力量的鬥爭中保持動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