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理性是群眾討論事物、是非的標準,法理是創造法律規則的邏輯基礎。壹旦發生糾紛,在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時,大眾“心中有桿秤”,以理判斷對錯。如果違背了理性,他們會覺得不合適,合理,他們會覺得理所當然;法理學來源於法學家,來源於對理性的創造性歸納和總結,在法理學的基礎上創造法律規則,使之符合法律邏輯。
最後,理性是法理學的基礎,法理學是理性的升華。法理學歸根到底是建立在理性基礎上的,理性通過法理學得到升華。法理離不開理性,理性也離不開法理。理性和法理既對立又統壹,既有區別又相互依存,密切相關。這就是法與理的關系。
不懂法理學而只懂壹些情理的法律人,應該好好學習法理學,系統掌握法理學,因為只懂壹些情理是無法掌握法律的基本規則的,實際上是無法掌握情理的本質和精髓。用壹般意義上的說法,是沒有辦法正確判案的。黨政領導執掌政法大權,決不能輕易根據自己的感覺對案件發表意見,也不能認為自己以理服人地分析對了壹些案件,就輕率地認為法理就那麽多。如果只是靠理智來支配辦案,甚至搞壹個“強制令”,任命的法官必須遵守和執行,那麽就會出問題。
精通和掌握法理學的人不能忽視理性。法理學無非是理性的總結和升華,理性是法理學的基礎。“法律無非人情”,壹句話就壹針見血。有許多法學家、法官和其他法律人把法律鉆了極端,蔑視理性,放棄理性。這些都是“無情”的法官或法律人。公正無情並不意味著這樣的法官。判案有理,就是符合所有人的常識,是壹般意義上的,當然不是個別意義上的。研究法律不能脫離人情和社會狀況,脫離壹般意義而走極端。正是這個道理,法官和法學家更應該知道。法律作為學習法理學和運用法律的基礎和靈性,可以成為代表最廣大人民利益的“活的”思想和“死的”規則,法學家和法官也可以成為人民的法律代言人和審判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