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法旨在調整營利性跨國經營中的商品流通關系,其從事國際商務的主體範圍從個人、法人到國家、國際組織。有三種表現形式:(1)對締約各方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商務條約或國際商務公約,反映締約各方對外經濟貿易政策的要求,為締約各方的商業機構實現其商業活動服務。(2)在國際經濟法中,有統壹規定的類似或重復的商業慣例,已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所承認,成為國際商事活動的主流。(3)國內商業立法。現有的國際商事條約和國際慣例不能涵蓋國際商事活動中的所有問題。壹些國家和地區雖然加入了壹些條約,但在許多商業領域仍保留立法權,存在尚未得到承認的條約和慣例。在國際商業交往活動中,大多數商業工具是合同,壹份完整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在制定過程中需要從多方面考慮,包括以下內容:
(壹)合同的主體和客體
合同的主體是指具有訂立合同能力的當事人,而合同的客體即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指向同壹客體,體現了訂立合同的目的和要求。交易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寫明交易商品的數量、質量、名稱、型號、包裝條款等交易條件和要求,嚴格考慮各種問題,註意合同用詞的合理性、正確性和明確性。
(2)國際貨物運輸方式
國際貨物運輸是國際貿易中不可缺少的環節。為了保證進出口任務的及時有效完成,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購銷意向和實際情況,明確各方的義務,防止發生糾紛和爭議。我國進出口貨物大部分通過海運運輸,與外國簽訂的海上進出口合同大部分是海運合同。
(3)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國際貨物由於具有跨地區、跨國界的特點,通常需要長途運輸。在運輸過程中,由於時間長、距離遠,以及運輸過程中可能遇到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貨物存在丟失和滅失的風險。如何轉移風險,最大限度地減少主體損失,這就要求我們使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如果貨物在承包範圍內損壞,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因此,國際貨物運輸保險通常與國際貿易術語結合在壹起,應正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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