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三條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中的“克扣”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克扣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即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
2 .企業規章制度公示應遵循以下民主程序。實踐中,用人單位會通過通知確認、規章制度培訓、員工手冊簽署、公告欄張貼等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向勞動者公示。企業規章制度應遵循以下民主程序: (壹)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二)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3)宣傳。公示程序是指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告知義務,保障職工對與之密切相關的規章制度的知情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四條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擴展數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金可以從勞動者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本人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公司能扣錢的前提是公司能證明員工的行為造成了公司的損失,並能提供計算損失的依據和經濟損失的數額。如果沒有證明,即使有客觀損失,也不能直接從員工工資中扣除,否則會有壹定風險。
參考資料:
汝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中國人社-勞動合同法
黑龍江龍江縣法院網-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中國人社-勞動法
杭州人社-工資支付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