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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討論邏輯與規律的發生學關系?

在當代法學理論的討論中,邏輯與法律的關系是壹個不可回避的話題。應該註意的是,

壹、關於問題:法律遇到的論證問題(包括法律實踐的論證問題)壹般都是價值判斷邏輯的問題,而價值判斷似乎根本無法從形式邏輯的演繹中推導出來,也無法通過純粹的經驗觀察和事物的自證性來分析。[1]因此,法律向現代邏輯提出了壹個認識論問題:形式邏輯能否用來論證法律判斷(證成)?或者更直白的說,那些無法判斷真假(真)但應該或不應該表達的陳述(命題)是否可以用形式邏輯來分析?所有現代邏輯都必須首先面對來自法律的問題。

第二,歷史淵源。古代學者(比如修辭學家【Temnos的Hermagoras,希臘語ε ρ μ α γ?ρα?])法庭上的爭議問題很久以前就可以分為兩類,即“邏輯問題”和“法律問題”。現代學者更習慣於將法庭上的爭議問題分為“事實問題”(事實判決的爭議問題)和“法律問題”(法律判決的爭議問題),兩者都需要邏輯論證來加以澄清和解決。但從邏輯上看,上述兩種爭議(問題)的劃分不夠精細:實際上,無論是“事實爭議”還是“法律爭議”,都有兩種證明:1)對“真實性”(authenticity)的證明,即“什麽”、“什麽”或“發生了什麽”2)對“正當性”的證明,即給出理由證明“什麽”、“什麽”或“發生了什麽”是“正當性”(“可取的”或“良好的”)。

第三,道德邏輯是橋梁。道德邏輯拓展了現代邏輯的應用範圍,為跨學科和道德哲學研究提供了重要的邏輯生長點。而且還對法律概念、法律規範的結構和性質(系統性)、法律關系等問題有所貢獻(例如,我們能否宣稱壹個規範N_1是另壹個規範N_2的邏輯結果?某個答案是,是否包含在法律規範明文規定的內容中?【法律的動態性】能用邏輯分析嗎?“形式分析”和“元法律研究”提供了壹種新的邏輯手段和研究工具,大大加強了現代邏輯滲透的“法律邏輯學”的研究,使後者在20世紀中葉以後逐漸成為壹個相對獨立的邏輯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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