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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價重農抑商政策

法律分析:重農抑商政策的實質是維護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它在中國封建社會的不同時期發揮了不同的作用。(1)積極作用:這壹政策非常重視農業的發展,對當時農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鞏固中央集權,新地主階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從根本上說,重視農業的思想出發點是正確的。戰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的重農抑商政策,促進了經濟發展,壯大了秦國的實力,為統壹中國奠定了基礎,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2)負面影響:但隨著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產品的流通和交易不可避免,抑商政策阻礙了產品的流通和經濟的進壹步發展。到了明清時期,重農抑商政策的負面影響成為主要方面。明清中後期,生產力水平提高,商品經濟空前活躍,資本主義萌芽出現。在這種形勢下,統治者反對商業和農業,采取各種措施壓制和抑制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嚴重阻礙了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使農業長期停留在自然經濟的水平上。同時,抑制商業的結果迫使商業資本流向土地,這在壹定程度上加劇了土地兼並,嚴重影響了商業資本的積累,不利於資本主義的成長和發展,從根本上造成了中國社會的落後,使中國落後於世界工業文明的潮流。

但“重農抑商”政策也導致地主官僚不斷兼並土地,使土地高度集中,農民破產流亡,影響了農業生產的發展,激化了階級矛盾,導致農民起義不斷爆發。地主官僚集團也因為瘋狂兼並土地而更加腐敗。到明清時期,中國資本主義的萌芽已經出現,但統治階級仍然堅持“重農抑商”的政策,實行壹系列不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措施。這些做法違背了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導致國家的落後,失去了最初的積極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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