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和經營者對其權益發生爭議後,可以請求有關行政部門解決爭議。具有高效、快速、有力的特點。消費者決定投訴時,壹般以書面形式,寫明要求、理由和相關事實依據。與經營者達成和解的,可以撤回投訴,並可以要求有關行政部門制作調解書。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商家的違法行為和不誠信行為進行查處,並通過12315向商家投訴,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實後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投訴:
(壹)投訴事項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範圍,或者行政機關無權處理的;
(二)法院、仲裁機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設立的其他調解組織受理或者處理過同壹消費權益糾紛的;
(三)不是為日常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消費者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爭議的;
(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訴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被投訴人侵害超過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條第壹款、第十條規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