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農村的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原,都屬於集體所有,集體成員只有使用權。如果是農村和郊區的土地,屬於集體的,除了根據相關法律屬於國家的以外。公民不得將自留地作為遺產繼承,公民只有自留地使用權;
2.國家保護農村自留地、自留山、自留牧場的經營權,任何人不得任意侵占。需要註意的是,自留地也要進行土地確權。
私有土地(私人山丘)的所有權:
在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之前,土地(包括自留山)被分配給農民耕種。第二輪土地承包已納入承包土地的,承包土地面積應合並計算進行權屬登記;第二輪土地承包未納入承包土地的,應當按照實際土地的數量、面積、界址、位置進行登記,並可以征求多數村民的意見。可以劃入承包地,確權,但必須在清單、戶口、經營權證上標註為“自留地”。
綜上所述,自留山屬於國家,但只有土地使用權。此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征收或征用土地並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裏的土地屬於國家。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