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耕地上建廠房的合法化途徑是:
(1)個人因興辦鄉鎮企業,可以申請建設廠房等建築物的用地;
(2)所選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當地城鎮總體規劃,擬建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
軍事和外交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事業、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土地;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開發建設用地的;
(六)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也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開發地塊,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二、在壹般農田建廠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在農村土地上建廠房的流程:
1.首先,申請人應該是農村戶口,沒有宅基地;
2.其次,先向村委會申請,征得村裏同意後確定初步選址意見,要符合城鎮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再次提交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4.四是經縣級國土部門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