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勞動關系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來看,也應該承認勞動關系的存在為原則。目前,現實中不具備就業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經濟實力弱,承擔風險責任能力差,流動性大。如果發生工傷,是意外事故或者是集團拖欠,非法承包商就可能跑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如果不承認農民工與施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可能會引發群體性的討薪事件,危害社會秩序的穩定,不利於農民工權益的保護。因此,只有加大對非法發包的處罰力度,加大非法發包企業的法律責任,讓非法發包企業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的社會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b .承認移徙工人和承包商之間的雇傭關系的原因。
從實際情況來看,農民工是由包工頭直接雇傭,由包工頭直接管理的。他們的工作內容很好,工作進度由承包商直接控制。他們的工資和勞動保護都不是施工單位提供的,壹般都是包工頭照顧。承包商與建設單位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是民事主體之間的平等法律關系。筆者認為,如果農民工以與包工頭存在雇傭關系為由起訴,要求包工頭與施工單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法院應予支持,不應以農民工與施工單位存在雇傭關系為由駁回訴訟,告知其主張工傷待遇。“況且,如果單純將其定義為勞動關系,將其全部納入勞動仲裁的調整範圍,面對如此復雜的建築行業和盤根錯節的法律關系,絕非勞動仲裁的專屬解決方案,其後果必然形成‘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局面。同時,勞動仲裁現有的辦案水平和人員素質也難以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