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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壹不可。

壹、依法設立

依法設立,就是依法設立。首先,法人組織的設立是合法的,其宗旨和目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社會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案、業務範圍和經營方式應當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設立法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是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

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應當獨立進行各種民事活動,承擔民事活動的後果。因此,法人應當具有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否則,法人不能進行各種民事活動。所謂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是指法人的財產或者資金應當與法人的性質和規模相適應。我國壹些法律法規規定了相關法人的財產或資金要求。比如《商業銀行法》第13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農村合作商業銀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必要的財產或資金是法人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也是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因此,擁有必要的財產或資金是法人最重要的基本條件。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和場所。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以區別於其他法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規定了企業名稱的構成和使用。根據該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字號、行業或者業務特點、組織形式依次組成,並冠以企業所在省或者市、縣的行政區劃名稱。企業名稱應當用文字書寫,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適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壹致,並報登記機關登記。可見,企業的名字不是可以隨便用的。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非企業法人的名稱應當與其活動範圍和內容相適應。這類非企業法人的名稱,有的是國家直接命名,無需工商登記,如國家機關法人名稱;其他的要根據活動性質命名,依法登記。比如,社會組織、法人應當依法經民政部門登記。簡而言之,每個法人都應該有自己的名字。

四、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中的法人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我國《公司法》第十壹條規定,必須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比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該社會團體的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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