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美國法學家霍姆斯在《普通法》壹書中提出的著名論斷。在這本著名的書中,霍姆斯開篇就明確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眾所周知或未被認可的占主導地位的道德或政治理論,關於公共政策的直覺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行所持有的偏見,當法官作為壹個整體決定人們應該遵守的法律時,所發揮的作用遠遠大於三段論所發揮的作用。”按照霍姆斯的理解,法律發展的過程如果僅從形式上來看是符合邏輯的,因為法院所作出的每壹項新的判決,往往都是基於已有的判例和嚴格的邏輯規則。從表象上看,法律推理的過程似乎只是壹個封閉的形式理性過程。然而,不應該忽視的是,每壹個先例實際上都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也就是說,隱藏在先例背後的習慣、信念和需求才是先例合法性的真正基礎。因此,嚴格遵循先例,不僅是無視或蔑視歷史,也是對法官所處的社會現實視而不見。這種司法無異於刻舟求劍,其結果必然導致司法邏輯的混亂和失敗。霍姆斯進壹步認為,從普通法的歷史來看,法官在判決過程中遵循壹個古老的先例時,往往會根據當時的社會現實賦予這些先例新的理由或者重新解釋先例的內在規則。毫無疑問,正是這些解釋使得法律在經驗中不斷進化和繁榮。當然,這個進化過程在大多數情況下是無聲無息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霍姆斯指出“法律不斷進化,從未達成壹致,這是壹個顛撲不破的真理。它總是從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則,總是保留那些沒有從歷史中刪除或吸收的東西。只有當法律停止時,它才會達成完全的壹致”。由此可見,霍姆斯論證中的“經驗”就是現實生活中的“經驗”。它要求法官根據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遵循判例原則,即推陳出新,賦予判例新的生命。在這個過程中,法官捕捉和理解現實生活趨勢的能力無疑是非常重要的。嚴格的邏輯推理確實使法律或判斷變得理性和科學,但更為有害的是,由於它們過於註重邏輯的嚴密性和完整性,往往容易導致法律嚴重脫離經驗世界而逐漸封閉,其生命力日漸枯萎,最終淪為社會發展的桎梏,背離了實質正義。霍姆斯反對僵化的司法形式,而不是強調經驗大於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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