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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醫療證據,醫療費用證據有哪些?

壹、如何收集醫學證據

1,爭取盡快封存病歷。

病歷應當是病情發展的真實記錄,是確認醫療單位診療措施是否正確、是否存在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也應當是司法審判中非常重要的書證。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後,作為當事人壹方的醫療單位有責任保存病歷,禁止患者及家屬咨詢是非常不合理的(目前部分醫療單位接受律師咨詢)。對此,患者及家屬極為豐滿,往往懷疑醫療單位篡改了病歷內容(其實這種現象確實存在),醫療單位也常常遭受“不平之冤”。

因此,為體現法律的公正,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建議患者及家屬在懷疑存在醫療事故可能時,應及時要求醫療單位封存病歷。雖然病歷封存後患者仍然看不到病歷內容,但已經基本保證了醫療單位無法篡改病歷,讓病歷發揮應有的作用。

2、及時要求屍檢以查明死亡原因。

屍檢的意義在於可以為醫學技術鑒定和司法判決提供直接證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或者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因的,有條件的必須進行屍檢。任何壹方拒絕或拖延屍檢,影響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壹方負責。因此,當醫療單告知患者死因不明或家屬懷疑死因時,家屬應及時(最好在死亡後48小時內)要求醫療單位進行屍檢,醫療單位必須依法接受其要求。請特別註意,有時候醫療單位出於某種“好心”,可能會勸說家屬不要屍檢。這時候建議家屬堅持自己的屍檢要求,以免日後對死因產生爭議。此外,為體現屍檢結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有條件的地方,家屬可申請當地法醫參與屍檢,同時要求醫療單位回避。

3.註意收集證人證言。

實踐中,患者與醫療單位經常會就醫療單位是否實施了或未實施某種行為發生爭議。而醫療單位往往會聲稱患者的敘述不真實,與病歷不符,根據病歷,醫療單位沒有過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患者不能提供其他證據,其請求或主張很難被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或法院接受。避免上述情況的壹個重要措施是收集了解真相者的證言,即證人證言。因此,當患者及家屬對治療問題產生疑問,醫療單位可能予以否認時,應註意記錄當時在場的人或了解情況的人(如病房的患者)的姓名、工作單位或住址及其聯系方式,以便當時或以後取證。

4.收集其他證據

如果懷疑病人的不良狀況可能是由輸血、輸血、註射或服藥引起的,病人及其家屬可要求立即封存現場有關實物,以作進壹步檢查。但這個看似簡單的環節,往往被心慌的家屬忽略了,後來想起來也無法補救。對此,患者及家屬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二、醫療費用證據

1,縣級以上醫院搶救費用及醫藥費

2、醫院診斷證明、病歷、轉院治療證明、法醫鑒定。

3、醫療終結後,繼續治療的費用,應有醫院繼續治療的意見或法醫鑒定意見。

4、自購藥品的票據,應附治療醫院的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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