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司法行政部門、老齡委、民政部門等主體根據老年人特點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普及投資理財常識,增強風險防範意識。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基層政府部門,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自治組織,要將老年人普法活動制度化、日常化。該地區老年人較多,可與司法機關、法律服務機構聯合設立法律咨詢場所,安排專人定期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2.謹慎辦理涉及老年人的大額財產處置業務。
房屋權屬登記、民政部門、公證處、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盡量要求老年人在辦理涉及老年人的大額財產或資金處置業務時到場,明確告知業務內容和法律後果,充分提示交易風險,嚴格依法審核辦理,確保老年人在知情自願的情況下辦理業務。
3.進壹步加強金融監管,凈化投融資環境。
建議金融監管機構進壹步加強P2P點對點借貸、私募基金等領域的金融監管,收緊市場準入,加大處罰力度,凈化投融資環境,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同時,針對老年人日益增長的投資需求,結合其財產類型和抗風險能力,開發適合老年人投資的金融產品,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投資渠道。
4.加強對老年人的法律援助。
建議司法行政部門擴大老年人法律援助範圍,建立健全基層援助站點網絡,重點對貧困、高齡、空巢、殘疾等特殊困難老年人進行法律援助,著力解決醫療、贍養、婚姻、財產繼承等老年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法律問題;建議適當放寬老年人法律援助標準,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鼓勵和吸引優秀律師和基層法律工作者參與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為老年人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援助;嘗試將訴訟以外的法律咨詢、調解、代理書寫或民事代理納入法律援助範圍。
5.加大對機構養老的管理和投入。
建議在強化居家養老基礎地位的同時,加大對機構養老的管理和投入,嚴格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監督養老機構的設立和運營,對存在安全隱患、不符合《辦法》要求的行為責令改正,並以此作為養老機構能否獲得資金支持的考核標準。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價體系,引入第三方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示。積極開展養老服務質量標準化示範點建設,制定養老服務質量標準化實施細則,選擇有條件的養老院進行示範建設,形成經驗並推廣。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機制,鼓勵多種形式的合同服務和協議合作,支持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申請設立康復醫院、養老院、中醫醫院或醫務室、護理站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老年人提供醫療保健服務。建立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制度,合理設計保險方案和確定保險產品,采取有效措施引導各方參與。政府部門、養老機構、保險公司形成合力,降低養老機構經營風險,促進機構養老產業健康發展。
6.建議基層組織多關註老年人。
建議街道、鄉鎮、村等基層行政組織通過村委會、居委會密切關註本轄區老年人的精神生活狀況,對侵害老年人權益的家庭成員積極勸導教育,必要時協助律師和基層法律工作者用法律武器維護老年人權益。對內部矛盾較大的家庭,安排人民調解員及時開展調解工作,有效化解家庭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