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
第三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系的除投標人以外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鐵路、商務、民航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工作意見的通知》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含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並依法決定。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收到的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應當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七條:
投訴人進行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3、投訴的基本事實;
4.相關請求和索賠;
5.有效線索及相關證明材料。
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應當首先提出的事項的投訴,應當附有異議文件。已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應當壹並說明。
如果投訴人是法人,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名,並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投訴的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還應當提供其中文譯本。
擴展數據:
浙江將嚴厲打擊招投標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推進工程建設領域掃黑除惡行動。
根據部署,從2019年4月起,浙江省分分析、依法處置、完善監管三個階段,對交通、水利、房建、市政、采購、安裝等浙江省招投標領域“五大行業”進行綜合評價。
將對投標人、招標人、招標代理人、評標專家、經紀人等“五類主體”和串通投標、弄虛作假、依托招標、出借資質、敲詐項目等“五種情形”進行專項整治。
鑒於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的隱蔽性、復雜性和危害性,行政監管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協作機制,形成合力。
浙江將重點查處壹批串通投標、黑惡等違法犯罪案件,通過專項治理摧毀壹批違法或涉黑團夥;嚴肅查處壹批弄虛作假、出借資質等重大違法案件,處理壹批長期從事違法活動的人員,凈化浙江招投標市場環境。
百度百科-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人民網-浙江:嚴打非法招投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