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行政立法沖突突出,同壹事項在不同的行政立法文件中內容不同,壹般公民對立法內容的理解不壹致。立法沖突的關鍵在於立法機關授予行政機關的立法權不明確。比如《立法法》關於國務院行政立法的規定,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公民的處罰不能由行政機關先行制定,但沒有明確行政機關何時制定規章,也沒有授權程序。因此,有必要對行政機關的立法權限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並詳細說明授權程序。
2.行政立法監督機制有待完善。加強對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社會公民的監督。權力機關應該設立獨立的監督部門,單純依靠人大的監督過於死板。獨立的監督部門有專業的技術和人員,對行政立法的監督更有針對性,形成立法權和行政權的有效平衡。加強司法機關對行政立法的監督。目前司法機關對行政立法的監督僅限於具體的行政行為範圍,抽象行政行為不納入審查範圍,給行政立法造成了很大的彎路。司法機關的審查範圍應擴大到審查抽象行為。加強立法的公開性,給予公眾參與立法過程的權利,給予公眾提出自己意見的機會。只有公眾認可的法律才能更順利地實施。
3.建立完善的立法評估機制,規定評估標準、部門和程序。加強立法審查,行政機關的立法草案應當報送有權機關審查,經審查同意後進行下壹步程序。審查和評估的結果應實行責任制,明確行政機關的責任範圍,及時糾正違法和越權行為,更仔細地查找監督機關的缺失部分,完善行政立法。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增加壹條,作為第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決定重大問題,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