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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國政府采購制度

我們應該在借鑒國際慣例的基礎上,從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出發,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政府采購制度。具體來說,完善政府采購制度主要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

第壹,加快我國政府采購管理體系的建設

國際上大致有三種政府采購模式:壹種是集中采購模式,由財政部門或另壹個專門負責的部門負責本級政府的所有采購;二是分散采購模式,由各支出單位采購;三是半集中半分散采購模式,由財務部門或專職機構直接負責部分商品的采購,其他商品(主要是低值、特殊商品)由支出單位自行采購。

二、加強政府采購立法,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在國際上,所有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壹系列關於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以規範政府采購行為,完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這些法律和政策為保證政府采購幾個目標的實現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國政府采購歷史較短,沒有政府采購法,采購中存在諸多問題,不利於采購活動的開展。考慮到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在整個政府采購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制定我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勢在必行。

在制定我國政府采購法時,壹方面要立足本國國情,結合國際慣例;

另壹方面,采購行為的規範和管理要有利於形成財政在這項工作中的主導地位。具體而言,我國政府采購法的內容應主要包括:

(1)適用範圍。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範圍應界定為使用財政資金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2)采購方法或程序的確定。從我國的情況來看,應該選擇競爭性招標結構和其他采購方式作為補充。

(3)采購應遵循的原則。主要包括有效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公平原則。從中國的情況來看,中國應該實行半集權半分權的模式。政府采購的集中采購部分通過設立專門機構,如政府采購中心來組織,有利於形成采購規模,節約財政資金,加快政府采購市場的形成;政府采購的分散采購部分由各支出單位自行實施,但必須遵循相關的政府采購法律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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