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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國涉外遺囑繼承法律制度

妳好,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雖然在相關條款的設計上接近世界先進水平,但仍有需要完善和改進的地方,因此提出以下建議:

1.增加關於適用遺囑能力法的規定。

遺囑能力屬於遺囑的基本要素。有些國家規定遺囑能力和遺囑效力適用同壹法律,但兩者仍有區別。遺囑效力準據法用於判斷遺囑結果和適用繼承準據法,遺囑能力準據法用於判斷遺囑人是否有資格立遺囑和適用遺囑準據法。因此,單獨適用遺囑能力法是重要的,也是必要的。

對於遺囑能力的法律適用,有的國家采用單壹沖突規範,有的采用選擇性沖突規範,有的分別規定動產和不動產的遺囑能力。筆者認為,遺囑能力是壹種資格,與身份密切相關,不必區分動產和不動產。對於遺囑效力的保護,采用選擇性沖突規範更為合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範法》第142條規定:“遺囑人的立遺囑能力,受其立遺囑時所在國、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律管轄。根據前款規定,遺囑人無能力立遺囑,但根據遺囑訂立地法律有能力立遺囑的,視為有能力立遺囑。本法關於遺囑能力法律適用的規定合理可行,建議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采納。

2.對不動產遺囑的效力作出規定。

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在《繼承法》和《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對涉外法律繼承仍采取差別化制度。動產繼承和不動產繼承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但沒有遺囑繼承的規定,也沒有以遺產所在地法律作為遺囑效力的連接點。筆者認為,既然法定繼承采用了級差制,那麽遺囑繼承也應該采用級差制,這樣才能保證繼承關系法律適用的壹致性。再者,世界各國都加強了對本國房地產的保護。在實踐中,任何處理不動產的遺囑,如果得不到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的承認和支持,都是很難執行的。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範法》第143條規定,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雖然區分制度存在壹些缺陷,但考慮到各國物權保護的發展趨勢,它更有利於協調國家間的法律沖突,促進國家間的友好商事交往。因此,筆者建議在第三十三條中增加:“涉及不動產的,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3.介紹最密切關系原則

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條規定了意思自治原則,但過於靈活寬泛。從國際情況看,各國都采取有限意思自治,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利,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筆者認為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引入可以適當限制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的法律必須與案件相關,否則選擇無效。同時,最密切聯系原則並沒有解決多法域國家的法律適用問題,也沒有為慣常居所的確定提供可靠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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