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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個人信息權包括哪些內容?

在《民法典》(2021至1實施)中,公民個人信息權具體包括信息決定權、信息保密權、信息查詢權、信息更正權、信息屏蔽權、信息刪除權和信息獎勵請求權。關於我關於我們自己的壹些重要信息,其實和隱私權密切相關,個人信息權也是不允許被他人非法侵犯的。構成侵權的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民法典》(2021 1起實施)中個人信息權的內容有哪些?

第壹,信息決定權。

信息決定權,簡稱決定權,是指我可以直接控制和支配他的個人信息,決定他的個人信息是否被收集、處理和使用,以及以何種方式、目的和範圍被收集、處理和使用的權利。決定權體現了個人信息權的人格權屬性——絕對性和支配性,在各項權利內容中占據核心地位。

第二,信息保密權。

信息保密權,簡稱保密權,是指本人可以請求信息處理主體對信息保密的權利。

第三,信息查詢權,簡稱查詢權。

指我可以查詢我的個人信息及其相關處理並要求回復的權利。要控制和管控信息,首先要知道收集、處理和使用的是哪些個人信息,尤其是在這個過程中信息是否保持完整、正確、及時。信息查詢權是當事人的壹項重要權利,除非出於公益或者保密的需要,任何機關不得任意剝奪。

第四,正確信息權。

信息更正權,簡稱更正權,是指本人可以請求信息處理主體更正、補充不正確、不完整以及偶爾出現的新的個人信息的權利。更正權包括:個人信息錯誤更正權,即本人有權更正錯誤的個人信息。個人信息補充權是指本人有權補充缺失或新增的個人信息。個人信息更新權是我及時更新過時的個人信息的權利。

第五,信息屏蔽權。

信息阻斷權,簡稱阻斷權,是指在出現法定或約定的事由時,請求信息處理主體以某種方式暫時停止信息處理的權利。本人有權要求信息處理主體暫時停止對信息的處理和利用。請求權是根據信息合理使用原則構建的。根據這壹原則,在通知當事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之前,信息處理主體不得將個人為特定目的提供的信息用於其他目的。德國聯邦個人數據保護法規定,所謂封鎖,就是在個人數據中加入特定的“符號”,以限制個人數據的繼續處理和使用。

第六,信息刪除權。

信息刪除權,簡稱刪除權,是指在法定或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請求信息處理主體刪除其個人信息的權利。

第七,索取信息獎勵的權利。

信息報酬請求權,簡稱報酬請求權,是指因個人信息被商業利用,本人可以要求信息處理主體支付對價的權利。索賠權來源於“信息有價值”的社會觀念。特定的信息處理主體在控制、處理和利用信息之前和之後,必須給自己提供壹定的報酬。

事實上,很多公民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夠重視。所以,雖然國家相關單位肯定不會輕易泄露公民的個人信息,但是壹些非常重要的信息很有可能是通過他們自己泄露的。我們對個人信息是有控制和管控的,但是很多人對於自己在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基本權利是很難看到的,會用法律制度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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