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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職業打假人是為了盈利?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了保護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打假成功的收益也很可觀,壹定程度上刺激了職業打假人的發展。壹項調查顯示,自2014以來,超市等零售連鎖企業的職業打假人索賠呈上升趨勢。法院公布的調查報告顯示,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後,食品維權案件數量激增,80%以上的原告為職業打假人。

但與此同時,壹些企業也受到職業打假惡意索賠的困擾,“以營利為目的”的打假是否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引起了社會的廣泛爭議。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職業打假人開始面臨合法性危機。職業打假人的是非曲直再次引起社會各界的關註。同時,也有人對這壹規定提出了質疑:在實際操作中如何界定“以營利為目的”將成為壹個大問題。

我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起源於199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

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社會管理的重大制度創新,有助於培養大批熱衷於維護自身利益和公益的理性公民,構建協同治理的公共治理體系,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推進消費友好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面建設消費友好型社會。

民法專家何善勇應該是“假買家”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之初,對消費者利益的激勵作用仍然有限,對商業欺詐的制裁力度仍然較弱。而且,各地法院在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時,對“欺詐”壹詞的含義存在諸多爭議,尤其是消費者“知假買假”時是否存在欺詐。壹些法院駁回了知假買假的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要求。

1993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起草的著名民法專家何山,針對“商家賣假貨,消費者買假貨受氣”的負面現象,憤然親自出門買假貨。

經過長期觀察,他懷疑某事務所不斷大量出售的徐悲鴻、齊白石簽名的中國畫不是真跡。1996年4月24日,10年5月10日,他從該事務所購買了兩幅題寫“痛寫三十三年春末”和“痛洪”的國畫。事務所向何山保證兩幅畫為徐悲鴻真跡,並在發票的商品欄中填寫了“33年春末傷心獨紅”和“傷心紅馬”字樣,在金額欄中分別填寫了700元和2200元。為鼓勵消費者行使懲罰性賠償,何珊於5月1996訴至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委托我為代理人。

西城法院經審理查明,何珊購買的兩幅國畫為仿制品,故依據《民法通則》第六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款第七項、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1,被告將繪畫款2900元返還何珊,同時賠償何珊2900元;2.被告賠償何珊律師費224元、交通費10元;3、本案受理費242元由被告負擔。法院還下達了民事制裁決定,沒收了兩幅非法臨摹的仿真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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