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25歲)、陸某(21歲)因(17歲)揭發其犯罪行為被公安機關處罰。於是懷恨在心,報復砍了。(牛某、陸某砍人行為:故意傷害罪既遂)
在陳某逃跑的過程中,牛某和呂某仍然沒有放棄。他們繼續持刀追趕陳某,並喊著要砍掉陳某的胳膊。眼看兩人走近,正巧壹名男子在路邊壹輛摩托車(價值9000元)上休息。無奈之下,陳某將該男子推倒,並搶走汽車逃跑。(陳某劫車是緊急避險)
陳某把車開到壹個安全的地方(離原來的地方大約2公裏),停了壹會兒。他見周圍無人,便撬開摩托車尾部工具箱的鎖,發現裏面有3000元現金。陳某把現金據為己有。(陳某將現金據為己有,他隨後的行為表明他不想歸還摩托車,他被判盜竊罪。盜竊金額包括現金3000元,摩托車價值9000元* * * 12000元)。
騎摩托車回到縣城,見到了好友張(19歲)。在他們揮霍了3000元後(張某對盜竊的3000元現金有兩種意見:不構成犯罪,或者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張某事先沒有盜竊的計劃,所以沒有實施盜竊),於是商量著再弄些錢花。
於是,騎著自行車,張坐在摩托車後座,在某銀行門口伺機搶女人的包。到了晚上,他們看到壹個叫李的女子拿出5000塊錢放進壹個挎包裏,然後就出來了,就是開著摩托車跟著她。當他們經過時,張某搶走了該女子的挎包,但由於挎包被李緊緊抓住,張某被從摩托車後座拖了下來,駕車逃離。張某從地上爬起來後,搶過包,對女子李某拳打腳踢。女子李大叫壹聲,周圍群眾趕到,張某落荒而逃。(搶劫罪未遂,張搶劫罪轉化為搶劫罪,張、在搶劫罪範圍內犯* * *罪)
陳某因為在開車到十字路口時違反規則被交警抓住了。立即向交警供述了上述事實,通知其妻子從家中攜帶3000元現金到公安機關,並提供了張某、牛某、陸某的住址,協助公安機關將其抓獲。(自首,並提供住址,協助公安抓獲,有立功表現。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免除處罰;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後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經查,牛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剛刑滿釋放壹年。(根據刑法修正案八,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中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故不構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