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勞動法律師、福田勞動法顧問、福田企業法律顧問、福田公司法律顧問、福田法律顧問)13510713016
首先做好員工的考勤統計,並由員工簽字。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應當對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該條也規定:“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未能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在仲裁和訴訟實踐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仍會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考勤記錄。
然而,許多企業對考勤管理還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有些企業使用電子考勤機來記錄員工的出勤情況。但由於電子考勤機的記錄可以在後臺修改,即使形成了書面材料,也是打印稿的形式,導致企業與員工在加班費問題上產生糾紛,提交的考勤記錄得不到員工、仲裁機構或法院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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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情況,律師建議用人單位每月對員工的出勤情況進行詳細統計,特別是要明確區分平時加班時間、休息日加班時間和節假日加班時間,在員工領取工資時由員工本人簽字,避免出現員工不認可其出勤記錄的情況。
第二,要求員工在薪資結構和薪資金額上簽字確認。
根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和仲裁機構、法院的實際做法,企業對員工工資支付承擔舉證責任。這位律師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發現,員工拒絕承認工資結構和工資數額,使企業在處理爭議時處於不利地位。因此,本律師建議用人單位完善工資支付制度,在工資表中列出工資構成,特別是加班時間及其相應的加班工資,要詳細列出,並由員工簽字。13510713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