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養父與普通男女平等適用婚姻,享有法律責任和義務。婚姻應當遵循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自願結婚的原則,禁止非法幹涉婚姻自由和強迫夫妻壹方負擔額外財產。因此,對於收養是否需要彩禮,法律並沒有強制性規定。實踐中,是否給予彩禮以及彩禮的數額,通常由雙方根據當地風俗習慣協商確定。有的地區可能有給彩禮的傳統,有的地區可能沒有這種習俗。重要的是,任何關於婚姻的決定,包括是否給彩禮,都應該由雙方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自願做出。
彩禮的歷史演變;
1,起源:彩禮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婚俗,最初是男方作為對女方家庭的壹種感謝和補償;
2.發展:隨著社會的發展,彩禮逐漸演變為婚姻中的重要禮儀,體現了男女雙方家庭的經濟實力和社會地位;
3.變化: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彩禮的形式和數額不同,反映了社會、文化、經濟狀況的變化;
4.現狀:當代彩禮在不同地區的做法存在顯著差異。有的地方彩禮金額較高,有的地方可能更註重彩禮的象征意義。
綜上所述,是否給彩禮在法律上不是強制性的,而是根據當地的風俗習慣和雙方自願協商確定的。中國法律強調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原則,禁止非法幹預和強迫,並確保婚姻決定在自願和合法的框架內做出。彩禮的存在和數額因地區而異,但應遵循合法自願的原則。
法律依據: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壹)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