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者賠償的責任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同時,《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三條規定:“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的三包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免除本條例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這也是“誰負責分配”的道理。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要求銷售者承擔,不需要直接聯系生產者(由於很多生產者離銷售地很遠,直接要求銷售者維修或賠償可以節省大量時間、精力和金錢,縮短維權成本);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由銷售者承擔責任,然後向生產者追償,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貫徹“”原則,明確了經銷商對產品質量和售後服務的首要責任,對消費者非常有利,大大降低了消費者維權成本。消費者在同壹地區購買商品,但商品的生產廠家通常不在同壹地區。如果直接聯系經銷商,可以及時反映質量情況並解決。如果聯系偏遠地方的廠家,不僅會錯失“七天包退十五天包換”的權利,還要承擔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商品安全風險。
3.再者,消費者對經銷商的信譽和口碑相對比較熟悉,在要求經銷商交付售後服務時應該更有信心。銷售者必須對其銷售的產品承擔質量保證責任,這是法律對經營者責任的強制性規定。無論是否簽訂維修協議,因為是銷售者與消費者發生直接關系,自然銷售者要對商品質量和售後服務承擔最直接的責任。當然,如果是廠家的責任,經銷商賠償消費者損失後,可以和廠家算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