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可以用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即事業單位國有(公* * *)財產。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劃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形成的資產和其他依法認定為國有的資產,表現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
第四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材料費用定額制度,促進公共資產與* *享受的融合,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的緊密統壹;要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原則;我們應該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