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強制清算是指公司因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而解散,但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或者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強制清算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公司解散,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解散;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或者雖成立清算組卻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有其他違法清算行為,可能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出現上述解散事由的公司,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債權人或者股東申請法院強制清算,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或者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組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在非法清算中有其他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公司債權人或者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二)、(四)、(五)項的規定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