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發生《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下列森林火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立即向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報告,並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壹)國界附近的森林火災;(二)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三)壹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的森林火災;(四)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五)森林火災連續24小時未撲滅的;(六)未開發的原始林區的森林火災;(七)省、自治區、直轄市邊境地區的森林火災;(八)需要國家支援的森林火災。本條第壹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三十三條發生森林火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時,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立即啟動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啟動後,相關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在核實火災確切位置、範圍以及風力、風向、火情的基礎上,根據火場天氣、地理條件,合理確定撲救方案,劃分撲救區域,確定責任人,指定責任人及時到達森林火災現場,具體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三十四條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統壹組織和指揮森林火災撲救。
在森林火災撲救中,要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及時疏散受火災威脅的群眾,做好撲火人員的安全防護,盡可能避免人員傷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