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作者:
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壹處:
妳局《關於處理僧人遺產的意見》來函收悉。
通過研究,我們認為,我國現行法律對僧人個人遺產的繼承沒有例外。因此,作為公民的僧侶在其死後繼承遺產的權利不能被剝奪。如何繼承僧人的個人遺產,是《繼承法》和《民法通則》頒布實施後出現的新問題,也是立法上尚未解決的問題。因此,我院不宜作出司法解釋。建議妳向立法機關舉報,通過立法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錢伯純能否繼承和尚丁謙安遺產問題的電話答復(1987 10.00 16[1986]民他字第63號)
上海高級法院:
妳院(86)滬和字第4號函詢問錢伯純能否繼承和尚庵的遺產,經研究認為:
1.我國現行法律對僧人個人遺產的繼承沒有例外。因此,僧侶作為公民死亡後,其有繼承權的親屬繼承其遺產的權利不能被剝奪;
2.鑒於本案的具體情況,同意由受理本案的法院對丁謙庵和尚的個人遺產繼承糾紛進行原、被告雙方的調解。
請遵照我院審判委員會的上述意見執行。對妳院的請示報告不予書面答復。
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錢伯純能否繼承丁謙庵和尚遺產的請示(86)高虎民和字第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錢伯純的叔叔丁謙安,解放前是上海梁青寺的和尚。解放初,他返璞歸真,與壹女子同居,無子女。他的妻子死於1973。1981年,丁謙安去上海玉佛寺當和尚。1984年9月26日腦溢血去世,葬禮由玉佛寺安排。不久他的哥哥(錢伯純的父親)也去世了。他哥哥說他放棄了繼承權。錢伯春憑本市黃浦區公證處出具的繼承公證文件,從丁謙安的遺產中支取存款1500元。後來,錢伯春到玉佛寺向丁謙庵索要已由寺方代收的2700元和100元國庫券,寺方拒絕。
上海市宗教局和佛教協會認為,宗教有其特殊性。按照佛教傳統,僧人負責其生、養、死、葬,其遺產歸寺廟所有。所以佛教傳統應該得到尊重,僧人遺產的繼承人不應該繼承。
我院人民法院有兩種意見。壹種意見:應遵循國家宗教政策,僧人的生、養、死、葬都由寺廟負責,與家庭沒有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和尚的遺產應該屬於寺廟。另壹種意見:繼承法沒有特別規定,僧人的繼承人應當依法享有繼承權。
我院審委會意見:我國憲法、民法通則、繼承法均規定保護公民繼承私有財產的權利。繼承法對和尚的遺產繼承沒有例外,所以和尚的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因涉及宗教政策,我們上報妳院慎重處理。請給我們指示。
1986年9月4日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日期:1987 10 10月16實施日期:1987 10 10月16(中央規定)。
律師評論: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繼承人錢定安的身份問題。作為壹個僧人,對於個人財產屬於寺廟還是個人,在宗教和法律上都有不同的理解。在信教的人眼裏,和尚都是空的,所以沒有財產,所有的錢和物自然都歸寺廟;但從法律角度來說,“沒有明文規定不犯罪”,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僧人的財產歸寺廟所有。那麽僧人作為公民,自然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其有繼承權的親屬當然可以繼承其遺產。